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