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二十条已修改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