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