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