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