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古树名木的所有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