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