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的;(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非法牟取私利的;(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四)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