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改革创新督查考评、奖励机制,设立奖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

(二)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