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清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