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公民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