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50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