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