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