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