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广告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