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阎良、临潼、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