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阎良、临潼、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