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不履行许可后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诚信评价体系,不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将违法处置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非法用地等案件的;
(六)发展改革、规划、物价、财政、水务、市政公用、城改等部门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未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堆放场所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