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