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