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人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