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