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