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人运至消纳场所。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