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