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