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