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七条有效自建房人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负责。自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依法申请宅基地审批、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房合同、组织竣工验收。自建房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