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更新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册,供村民免费使用,提升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性能和建筑品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