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技术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需求统筹管理使用,为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