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建房屋完工后,自建房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自建房人应当填写《农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