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硒资源,是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硒含量达到一定指标的土壤、水和岩石等资源。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