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