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