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