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二十一条有效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置采供血机构,必须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供血机构在执业场所以外设置采血点或者配备流动采血车,应当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