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