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