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三十一条有效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未设定停车区域的,停放电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车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