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九条有效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