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五)法律、法规关于车辆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