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五)法律、法规关于车辆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