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五)法律、法规关于车辆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