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已登记的电动车被盗、遗失、灭失、不再使用以及因质量原因退车等情形,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