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