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