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以及房屋前,应当对拟征收地块的历史建筑情况进行普查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在不动产登记信息中载明该房屋已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范围。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