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颐养之家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颐养之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