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颐养之家工作的统筹,研究、制定颐养之家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将颐养之家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颐养之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颐养之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颐养之家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