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颐养之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家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