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本市建设标准和补助条件的颐养之家设施,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颐养之家设施和入家老年人,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和用餐补贴。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