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改造用于颐养之家设施;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自然村,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场所,建设颐养之家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颐养之家设施。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