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七人。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其中,主任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